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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麻柳镇雨污分流工程合同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陕西
|类型:其他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其他公告
区域:陕西
源发布时间:2025-07-23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中标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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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紫阳县麻柳镇雨污分流工程招标项目编号E******46cnekuh
标段名称紫阳县麻柳镇雨污分流工程标段编号E******46cnekuh7cd001
合同甲方******建设局合同乙方******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紫阳县麻柳镇雨污分流工程合同签署日期2025年2月28日
合同价款******.54元合同期限1
其他信息

 

 

 

 

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紫阳县麻柳镇雨污分流工程

******建设局

******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紫阳县麻柳镇雨污分流工程。

******街道。

资金来源:申请中省专项资金及自筹。

工程内容及性质:基础设施。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紫发改项目〔2025〕6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新建污水收集管网6869米,污水接户支管6000米,污水检查井201座,污水沉泥井98座,压力消能井1座,排气阀井2座,污水提升泵站1座。

?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25年 3 月 1 日竣工日期: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54元

金额大写:玖佰壹拾贰万叁仟伍佰玖拾叁元伍角肆分(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合同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及做法说明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有限公司(盖章)                      

地址:紫阳县城关镇环城路110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与渭滨路十字西北角水晶新天地1815-1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有限公司

西安海璟国际支行

******银行账号:************2078

 

        2025年  月  日                  2025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1.4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  1.15  图纸及做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做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 )本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  (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  ( 4 )本合同合同条款

?  (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 6 )图纸及做法说明

?  ( 7 )工程量清单

?(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3条  语言文字及运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国家标准、规范和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的有:国家规定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及地方政府规章、文件等。

3.3  国内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部分:应由发包人在3日内,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在7日内按发包人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  工程师及项目经理

4.1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监理工程师,其职权主要内容: 监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详见监理服务合同)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等详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  。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1)督促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处理设计与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和隐蔽工程的签证;(2)审核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组织工程中间及竣工验收,工程款项的拨付;(3)合同及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后的工程量认定 。

(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全面履行。

4.3  承包人委派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姓名:陈浩,职务:工程师。

?  4.4  项目经理具体职权:受承包人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四大控制要素,完善合同、信息、组织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监督,文明标准化现场工作。

第5条  发包人工作

5.1  在开工前3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及做法说明2份,组织设计

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做法说明进行技术交底。如使用国外图纸的,其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2  在开工前3天,清除施工场地内各种障碍物。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5.3  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  5.4  协调处理保护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  5.5  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设备等,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及其他要求。

******消防、垃圾处理工作,协调好周围邻里关系,并承担相应费用。

?  5.7  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应有相应的图纸及做法说明,并报有关部门审批。非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如需拆改原建筑结构、设备及设备管线,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5.8  发包人应完成5.2、5.3、5.4、5.5、5.6、5.7各项工作或其他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其具体内容: /                                                     

,并承担相应费用。

?  5.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验收和检查,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和其他各项事宜。

第6条  承包人工作

?  6.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参加图纸及做法说明交底,拟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交工程师审定。

************消防、清洁工作;做好质量验收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  6.3  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好周围建筑物、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及施工场地内不宜移动的家具、设备、陈设不受损坏。处理好因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关系。

?  6.4  不得超出图纸及做法说明的规定,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及设备管线。

?  6.5  工程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对施工场地原有建筑物及家具、设备、陈设和成品的保护工作。

?  6.6  凡因承包人原因,违反6.2、6.3、6.4、6.5款的规定,造成损坏和罚款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  6.7  协助发包人完成5.8款约定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7条  施工进度与工期

?  7.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和时间: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人员资质等,开工前3日,工程师在收到后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能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承包人按照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工期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申请,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视为同意延期开工申请,工程师不同意的,工期不予顺延。

?  7.2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7.3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7天内累计超过8小时,以及不可抗力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停工,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认定,工期顺延。

?  7.4  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竣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支付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合同价款并为提前竣工创造条件。

第8条  质量检验与隐蔽工程验收

8.1  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质量评定标准以国家或行业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8.2  双方约定该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现场监理师确认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在自检之后的4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组织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由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师未提出延期要求不按时验收,承包人可以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  8.3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做法说明,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随时接受工程师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8.4  凡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或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含隐蔽工程复检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剥离、开孔、返修、重做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8.5  凡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工程师指令失误,而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或隐蔽工程要求复检仍不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顺延。

?  8.6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9条  安全生产

9.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做法说明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防火规范要求,凡因发包人原因违反安全及防火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  9.2  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及防火规范组织施工,做好现场设备管线、通道等防护围栏,在危险地段安装警示牌或警示灯,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有放射毒害环境、不停止使用建筑以及在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的,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  9.3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费用。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10条  材料设备供应

?  10.1  双方约定本工程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凡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附件二规定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的要求进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材料的验收、试验和保管工作,发包人支付保管和试验费用,费用的计算: / 凡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附件二规定或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10.2  凡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供应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质量和设计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因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给工程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  10.3  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提供下列材料 / ,应提供材料的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共同封存,做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凡材料不符合样品或样本的,由供货方承担责任。

?  10.4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11条  合同价款与交付

?  1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  11.2  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

(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及计算方法: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重大设计变更(变更标准、改变使用功能及结构类型)或设计变更使工程量增加10%以上时调整。   

(2)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原因包括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的影响;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原因等。双方约定具体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不调整合同价格。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计算方法: /  。

11.3  本合同生效后,该项目无预付款,可按工程进度进行付款,项目竣工验收且审计结束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

第12条  工程变更

?  12.1  因发包人原因,需要对图纸及做法说明,工程量进行变更的,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通知及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及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  12.2  承包人不得对图纸及做法说明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的设计、材料做法和设备变更,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而擅自变更的,应承担相应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  12.3  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双方均应积极办理变更洽商手续,并应按变更洽商履行合同。

?  12.4  承包人在设计变更确认后14天内,对涉及合同价款变更内容提出工程价款变更报告,报经工程师确认,工程师在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13条  工程验收与结算

13.1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及时间:完工后7日内提供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竣工结算、施工日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

?  13.2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  13.3  竣工验收日期以验收通过的日期或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因特殊原因,双方约定或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协议。

?  13.4  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不得使用。因发包人强行使用致使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及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  1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  13.******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  13.7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没有要求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保管费用。

?  13.8  双方对竣工结算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第14条  质量保修

?  14.1  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关于质量保修的规定;对已交付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14.2  双方约定在竣工验收前签订工程保修书的时间和要求: 紫阳县麻柳镇雨污分流工程保修书(附件三)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15条  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

?  15.1  发包人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双方还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  15.2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竣工或未达到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双方还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  1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  15.4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理由和索赔证据。

?  15.5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索赔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意见及要求延长工期或经济损失赔偿报告及相关资料。对方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证据,在规定时限内未作答复或进一步提出要求,视为索赔已经认可。

?  15.6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同意采用以下其中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委员会仲裁。

******法院提起诉讼。

?  15.7  发生争******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16.2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过56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3  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1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约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3)双方约定,其他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承包人按发包人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5  一方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  16.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撤出提供便利条件,支付以上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16.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17条  不可抗力

?  17.1  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②不可抗力,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17.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当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18条  补充条款

?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

  /   。   

第19条  合同终止

?  19.1  除本合同条款第15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  19.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  合同份数

?  20.1  本合同共计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保存四份,承包人保存两份。


附件一:

法人履约承诺函

******建设局: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中标的 紫阳县麻柳镇雨污分流工程 ,我方保证认真履行合同工程内容,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量,并愿意承担因我方违约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2025年   月   日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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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有限公司

为保证 紫阳县麻柳镇雨污分流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根据本工程的项目,双方约定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如下: 紫阳县麻柳镇雨污分流工程设计范围之内的所有单项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修缮及装修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检修。

?  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有限公司(盖章)                        

地址:紫阳县城关镇环城路110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与渭滨路十字西北角水晶新天地1815-1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有限公司

西安海璟国际支行

******银行账号:************2078

        2025年  月  日                  2025年  月  日

 

 

廉政合同

******建设局

******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本合同随工程合同同时签署,作为工程合同附合同。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相关附件:
紫阳县麻柳镇雨污分流工程施工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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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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