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豪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人:费治博 联系电话:195XXXX8239
邮编:537000
地址:玉林市玉柴新城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医院保洁综合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G3-260030-GLSZ)”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8月8日11:00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医院,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委员会未严格履行法定评审义务,评标过程中存在主观评分自由裁量权滥用或存在评委诱导性提问、暗示其他评委打分等违规行为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在供应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量化指标中出现明显偏离行业普遍认知的畸低打分,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根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申请调取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核查是否存在评委诱导性提问、暗示其他评委打分等违规行为并组织重新评审。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质疑人认为本项目中标公告显示其公司分数为66.1分,与其公******委员会对其公司的评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的要求进入对应档次的“三档”从而影响了其公司的综合得分。
******委员会核实,针对质疑人提出的技术分评分质疑问题******委员会一致认为,评分过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的技术评分要求进行评分的,符合客观事实,不存在不公平现象,也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规定的四种情形。
因此,质疑人所提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5年8月14日